RCE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及其影响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数据已经成为继货物、劳动力、服务和资本之后的第五大跨境贸易元素。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成为各国保护本国数据利益的重要工具。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缺乏系统性规则的背景下,区域性经济贸易协定成为平衡各国数据跨境治理立场的关键场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立了新的规则,其将“数据自由流动”作为基础性原则,同时允许在必要时进行限制,以维护数据安全。这意味着RCEP成员国在鼓励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也重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RCEP的实施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合作共治的方案,以应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碎片化问题。它考虑到了各成员国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并通过灵活的调整方式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适应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空间。这种包容性和合作性体现了RCEP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以支持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RCEP通过其电子商务章节确立了促进缔约方之间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广泛使用的目标。这不仅有助于推动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也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贡献了力量。通过RCEP框架,成员国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开放水平,加强国际合作,深化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交汇,实现规则趋同,进一步形成并推广数据治理的中国方案。

RCEP通过其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数字经济合作,有望带动全球数字贸易秩序的重建,并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新的方向。

专访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专访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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